仲裁申请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应向仲裁机构提交正式的书面仲裁申请,且根据被申请人的数量,相应地提交若干份仲裁申请书副本。
仲裁申请书必须详细记载以下重要信息:
(一)劳动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所在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
同时还需提供用人单位的相关资料,例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等;
(二)明确的仲裁请求及其背后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三)与仲裁请求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来源,还需要注明相关证人的姓名和他们的居所地址。
对于那些在书写仲裁申请方面遇到实际困难的申请人,他们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但该申请同样需要被记录在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亲手制作的详细笔录中,并且还应当将这一情况通知给作为本案的另一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