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手段而非正式的合同款项,其作用在于确保交易双方当事人恪守协议要求,按照约定的金额先行支付给另一方,以此来维护履约行为。
关于定金支付的具体额度,可以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决定,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即定金的数量不能超过主合同标价的百分之二十。
对于定金这一条款,必须明确表述于书面合同之中,且需详细约定定金交付的日期以及时限,只有当定金实际交付之后,定金合同才具法律效力。
相应地,在交易双方按照责任履行义务完毕后,定金应当被当作价款或收回。
如果定金的支付方未能履行已约定的债务,那么定金将不会退还;
反之,若接受方未能履行已约定的债务,则应向支付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