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首次租住房屋的当事人与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倘若这份合约尚未到达期限或者在未经双方协商解除前,次承租人在得知首任租户与出租人的合约依然生效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相关律法规定,次承租人应向首任租户支付应缴付的租金。
然而,若次承租人了解到首任租户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已解约且在法律上已构成无效合同时,可分为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首先,如次承租人明知故犯,已然构成违约行为,那么出租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其次,次承租人可利用其并不知情的合法权益,要求首任租户返还其所支付的租金,并且将应偿付的租金与利息交付至出租方,以此来履行为此造成的拖欠债款及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