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求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或者是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或授权他人进行签名确认。
若出现任何一项缺失的情况,都将导致该份劳动合同变得无效,因为仅凭其中任何一项要素无法证明其合法性与效力。
在此种情况下,签字与盖章两者之中,应至少具备其中一样,这才能够确保劳动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且具有充分的有效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