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加班工资发放事宜,本规约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首先,雇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员工超出每日法定固定工时之外的工作时间,从而确保按时足额地向员工发放相应的薪酬。
此类情况下,须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该名劳动者每小时薪资标准之150%的幅度,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
其次,倘若雇主依照法律法规安排员工在每周休息日工作,但未能安排同等时长的补修福利,此时则需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该名劳动者每日或每小时薪资标准的200%的幅度,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
最后,若雇主经合法授权,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那么就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该名劳动者每日或每小时薪资标准的300%的幅度,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
针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来说,如果他们在完成了既定的计件定额任务之后,遭到雇主额外安排的工作时间延长,那么在此种情境之下,也应当依据上述规定中的原则,按照其自身法定工作时间内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这三个档次依次向他们支付相应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