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登记之前赠予的陪嫁物品,应当被视为女方父母对于其女儿个人的私有赠予,这部分财产自然可以归入到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畴内;
依法遵循,任何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各自所拥有的个人财产都不应该被视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在他们离婚之时,这些个人财产也无法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嫁妆是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才得到赠送,那么它们通常会被考虑认定为属于夫妻两人共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