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就职前必须签订劳动契约。
如果劳动者在辞职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契约,则其提出辞职请求前须提前进行申请。
按照法定程序,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向其雇主或管理者递交离职通知,方能合法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
另有一项特殊情形,即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期间,其只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知会用人单位,便可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关系之权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