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受贿罪的认定标准:
对于受贿罪,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它的客体要件,受贿罪所侵犯的是极为复杂的社会关系。
它的首要客体则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同时,它也涉及到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重要的次要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纷繁多样的财物,然而对此不能孤立地理解为仅仅指代现金和具体的物品,而应该从更宽泛的角度去审视其是否包含了财产或其他形式的利益成分。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益的实现方式可能是即时的,也可能需要在未来某个时刻才能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能够体现出物质性的利益,且能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任何财物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些财物涵盖了:
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等。
此外,对于受贿者来说,他们所追求的利益目的可能不仅在于财物的价值层面,还可能是基于财物的实际使用价值进行考虑。
因此,在受贿罪中,所谓的“贿赂”:
财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商品概念的延伸。
二、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想要准确把握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我们需要深入剖析它在客观层面上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
总体来看,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呈现出行为人利用自身担任职务的方便条件,通过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接受他人送来的财物,并在此基础上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一系列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