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自身原因离职所引起的公司不再承担为其补交社会保险之责任。
然而,若此情况系由于企业方面的失误或疏忽而引发了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存在中断现象,那么这类职工有权向企业提出补缴早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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