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达成的合法合规之合同皆可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无论是涉及私人房屋还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它们其实都是结构性质相同的房屋买卖合同,仅在于买卖的主体存在差异及在行政管理层面上存在某些微妙差别而已。
然而,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合同,它们均须受至民法的严格规范和调整。
当买卖双方因为合同时产生任何争议时,他们都有权依照法律的许可,选择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手段予以妥善处理。
同时,它们亦理应且必须遵循民法典以及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之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