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财类犯罪作为一种社会隐患,其所引起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容忽视。
众所周知,盗窃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特定要件。
首先,犯罪的侵害对象必须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其次,犯罪手段需表现出对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实施秘密盗窃的行为;
再次,犯罪主体的责任承担能力必须符合刑事法律规定;
最后,犯罪者必须表现出自觉明知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并抱持着将其变为私人所有财物的意图。
这种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对于确定犯罪是否成立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于涉案人员的判决,这取决于他们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细节。
如果犯罪嫌疑犯能够主动坦白并及时归还从他人处窃来的财物,同时展示出良好的忏悔意识与改善愿望,那么,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从而可能会适当减轻对其的处罚。
原则上讲,盗窃公共及个人财物的数量达到一定量级,即可构成盗窃罪;
不过,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境,同样是评判犯罪情节的关键指标。
犯罪者获取财物的数量多寡代表了其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强弱,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衡量刑罚轻重程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而且,只要犯罪者成功令他人的财产离开其主人掌控,掌握在自身手中就算已经完成犯罪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本罪只允许存在直接故意的情形,至于盗窃所得财物如何处理或下落,亦或是被他人非法占有,这些都只是犯罪行为完成后的处置问题,并不改变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也不应影响到本罪的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