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妨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的客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解救妇女的职务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表现为当负有执行解救任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到解救请求或其他人员的举报却没有采取行动,进而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再者,作为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那些承担了解救被绑架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后,本罪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性。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