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灾害频繁致“四荒”(即未被利用过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大量闲置,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及资源价值,中国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该类“四荒”土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多种方式进行承包经营,亦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算比例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而后实施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如选择承包经营模式,则支配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票形式分享承包费用等盈利所得;
反之,倘若采用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则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收益乃来自于经营利润的股份分红。
如此便能确保,无论个人是否参与“四荒”土地的承包,其均可通过股份分红的方式享有一定的利益回报。
同时,这一举措既有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员的权益,尤其对于缺乏承包能力的成员而言,更具有积极意义,又能预防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后可能引发的种种冲突。
此外,在承包“四荒”土地时,务必要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指出,禁止在斜坡度超过25度的地段开垦种植农作物,而若在斜坡度超五十度的地面上进行整地造林、抚育幼林或复垦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则须必备水土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涉及禁止围湖造田和围垦河流等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亦包含相关条款,严厉制止破坏林草供应、烧山开垦或垦植国家明令禁止的陡峭土地,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开辟国家有严格限制的湿地等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亦明确禁止毁坏森林开垦、采矿、挖沙、取土等对森林的破坏行为,并严禁在幼林和特殊用途森林中砍伐木材、放牧等从轻处罚行为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