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公司迁址导致受工伤的雇员不愿前往外地工作并因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应向该雇员支付相当于月薪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工伤的具体程度,还可依法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赔偿。
如出现如下任一情形,雇主可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知会到雇员个体或额外给予其一个月工资报酬后,再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当雇员由于生病或是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到期之后,已经无法继续承担原来的工作职责;
其次,当雇员明显无法适应现有的工作要求,经历过培训或是调整了工作岗位,但仍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
最后,如果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实在难以执行下去,且在雇主与雇员进行充分协商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事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