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您所关注的问题,我们在此郑重解答如下: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银行是被允许进行住房贷款风险评估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明确指出:若持卡人行径不当,具备非法占有之意图,并且在超过了法定利息或限期透支之后,经过发卡银行的催收两次且间隔超过三个月仍旧没有归还欠款的行为,应该视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罪名。在能够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明知自身缺乏偿还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消费,导致无力偿还的;(2)毫无节制地透支所获得的金额,导致无法清偿的;(3)在透支后选择逃匿或改变通讯方式,躲避银行的追缴的;(4)用抽逃、转移资金及隐藏财产等手段来逃避债务的;(5)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为了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合法性,请各位民众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不可违规操作。祝您生活愉快!《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