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一旦确定了履行期限并到期后,就会开始计时三年。
在这段时间内,债权人没有对还款事宜进行催促或要求办理的,得知债务人没有任何偿还意向或者承诺还款的话,那么经过这个三年后,原来的那笔债务就可以视为已经终止了法律上的保护。
但请注意,这只是通常的情况。
如果有其他明确的法律规定的话,我们应该按照该规定来执行。
如果您在过去的两年里知道自己遭受到了债务损失,并且债权人也早就知道了他们应该赔偿给您的这个事实,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从这个时候开始计算了。
当然,还有别的法律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对此我们应尊崇并遵循相应的法规条款。
如果您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您有权利去申请这么做,而且即使在这个时候,我们也要尊重债务人的权益,那就是他们被允许使用“不履行义务”这一抗辩理由。
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时期,债务人如果愿意继续履行相关义务的话,债券人不能再因为诉讼时效期满的缘故而拒绝偿付,同样,他们也不能再要求把已经自愿支付的金额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