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代位权人拥有诉讼债务人违约责任的合法权利。
如果因为债务人为自身利益而未积极行使其所拥有的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属权益,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充分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对特定相对人的相应权利。
然而,此项权利仅限于债务人身为主体的专属权利,不可擅自进行转让或让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