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离婚之际,关于婚姻期间所产生之共同债务,合宜的做法是需由他们共同负担连带偿还义务。
若此述情况下,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或财产被分配至个人所有,当事各方可以经协商达成自行清偿之约定;
如协商未果者,则将由法庭做出最终的裁判。
若当事人在先前的离婚协议或司法审判机关已经进行过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处理,债权人即便在此之后,仍然有权利就该等夫妻共债要求男女双方履行偿还义务。
倘若其中一方已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清偿,然后再主张由另一方根据原先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所出台的法律文书来承担剩余的债务,那么,人民法院对此类请求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