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企业短期借款利息不一定通过预提。
如果企业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但数额不大,可以不采用预提方式,而是实际支付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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