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表面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亲属催收的,不隶属“催收”。
对于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持卡人认可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认定为犯罪。
可否隶属恶意,看做法人可否具有违法占有为目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体现在:1明知无还钱本领而大量透支不能返还的;
2肆意糟塌透支的资本,不能返还的;
3透支后逃奔、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还钱的;
5使用透支的资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违法占有资本,拒不返还的做法。
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
盗窃虚构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他人真是有效的信用卡但不使用的,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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