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私立学校老师寒暑假有工资的,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具体的薪资待遇根据老师与学校的劳动合同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寒暑假不支付工资的,违法《教师法》的规定,双方的合同无效。
教师与学校就寒暑假工资不能达成协商的,教师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会受理案件,并做出相应的裁定。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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