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但是第46条又就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明确列举,其中并不包括劳动者主动提前30日书面向单位
辞职的情形。从立法宗旨来看,
经济补偿金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特殊经济补偿,其目的在于制裁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合理提高劳动者福利。对于劳动
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严重的赔偿责任。而对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并未要求劳动者承担
违约责任,已经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如果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将极大的破坏
劳动合同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不利于保护其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