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所约定的劳动仲裁机构,若严格遵循现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标准与程序,其有效性是无可置疑的。
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无论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抑或是用人单位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权进行管辖审理。
如对于该类仲裁决议持有异议时,相关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此类案件通常会交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或劳动合同执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监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