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做法包括两种基本做法方式: 一是超出限定限额透支,即超出信用卡章程的限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应予透支。 二是超出限定时限透支,即在限定的时间内无返还本息。通常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做法,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 影响 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