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代位追偿流程之际,通常需要提供以下几种相关资料:
首先,被保险人有责任将其车辆损失情况以及要求向第三方进行赔偿的意愿以通知书的形式传达给对方;
其次,若第三方未能对该损失给予相应赔偿,则被保险人需向保险公司递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以及所有与之相关的单据和证明文件,同时还需签署一份名为“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的法律文书;
最后,交通警察部门所颁发的事故认定书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件。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