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一般认为,遗失物为他人遗失之动产。所有权人或遗失人遗失物品,一般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致。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是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是一种民事纠纷,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而捡到他人遗忘物拒不返还的,可能构成侵占罪。原因在于侵占遗忘物和遗失物的主观恶性不同,显然前者要大得多。
所以说,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遗失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