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该遗失物确属你在市场通过合理对价购买后被追回,你有权请求所有权人支付因此而产生的对价及合理费用。我国《民法典》规定“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2.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定的“所付的费用”应做两项理解:
(1)受让对价。善意取得人购买遗失物的价格应是在拍卖市场、公共市场等支付的参照同类商品的合理市场价格。遗失人偿还其购买的该笔对价,方能取回原物。
(2)其他合理费用。即管理遗失物所产生的合理的无因管理费用。据此,对于你饲养该蝴蝶犬一个多月的合理饲养费用,靳某也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