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针对快递业务的赔付问题做出如下明确规定:
对于已投保价格保障的包裹类邮件在丢失或遭受全损的情况下,将依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若仅为部分损坏或内件数量有所减少,则需根据保险金额与其所包含的所有邮件总价值之间的比例,来计算出实际损失并据此进行相应的赔偿;
而对于未投保价格保障的包裹类邮件,在发生丢失、损坏或内件数量短缺等情况时,将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度不得超过用户所支付的费用的三倍。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