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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货运公司赔偿货物丢失损失.

  能否要求货运公司赔偿货物丢失损失

  去年,我因需向位于外省的客户发送价值4万元的货物,就给一家货运公司联系问能否提供去当地的货车,货运公司当时答复说可以,并在第二天上午派了一辆厢式货车到我的店面,共装了价值4万元的货物,并签订了运输合同。货车走后的第三天,客户打电话说自己还没有收到货物问我发货了没有。我就去货运公司追问货车的去处,货运公司却答复说自己只是中介公司并不知道货车的去处,并且也无法提供货车司机的真实身份和货运车辆的真实信息,直到现在货物也未找到。请问,我能否要求货运公司赔偿货物丢失的损失?

  解答:《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该条第二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合同签订中,居间人有如实报告义务,且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货运公司作为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尽到忠实和尽力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对承运人的信用状况应如实报告给客户。客户之所以通过货运公司联系承运车辆,主要是基于对其的信任,所以货运公司作为居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谨慎、小心地为客户寻找合作伙伴。即使货运公司作为居间人没有能力对有关证件的真伪进行实质审查,但进行一般性的形式审查是其应当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也应当采取诸如留取承运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电话、向交警部门查询行驶证真伪等简单方法来防范承运人诈骗行为的发生。故货运公司因提供的承运人信息不实而致使客户的财产被骗受损,其主观上过错在所难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当事人委托居间人货运公司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并签订了运输合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灭失,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货运公司无法提供货运车辆和其司机的真实合法信息,有明显的过错和过失,理应承担由此给本案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能否要求货运公司赔偿货物丢失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