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都为非居住用房。
二、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非居住用房: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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