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撤销是在满足: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这两点时采取的行为,而无效则是指无效是已经成立,但因为严重违法而被否定,但被宣布无效前其有确定性和强制性,应推定其合法,在执行之后,相对人觉得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和易提起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