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所得数。即通过犯罪而实际得到的非法利益的数量。如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非法经营或销售数额。即经营型经济犯罪中存在的货币和物品的数量,一般由经营规模出发判断社会危害性。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特定数额。如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卷的数额,
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的数量,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等。还有行为对象的指向数额、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参与数额、侵犯财产中的得手数额、获利数额、损失数额,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