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唤程序所应满足的四项基本要求如下:
首先,在正常情况下,传唤以及拘传的时间不能超过12个小时;
其次,若案件情节特别严重或复杂,需采用拘留乃至逮捕等严厉手段的情况下,传唤及拘传的总时长也不应超过24个小时;
再者,禁止利用连续传唤与拘传的手段,变相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法拘禁;
最后,在传唤及拘传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其享有充足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