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具备明显的犯罪故意。
即犯罪预备的最终目的在于以此为契机,顺利展开犯罪行动,达成犯罪意图,揭示出预备犯罪者的主观罪恶性质。
这便构成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重要主观依据。
行为人已经开始为实施犯罪而进行各种必要的准备工作。
在法律层面上,这些准备活动主要被划分为两大类情况:
首先,为实施犯罪而筹备工具与物品的行为;
其次,为实现犯罪目的而创造各种必备条件的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除筹备工具之外的其他各类创造条件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