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首先,本罪的负责个体必须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任职的工作人员;
其次,其主观目的必须是故意为之;
再者,本罪侵犯的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对自身财产所有权的应有尊重;
最后,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这类犯罪往往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向他人提供信用证甚至是其他形式的担保、票据和资信证明等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已经给金融机构带来了不菲的经济损失。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