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办县(市、区)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向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办学,应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证明其办学资金为非财政性经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出资企业或上一级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学场地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办学规模(年培训人数)不低于300人。其中,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租赁期不少于三年。
4、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资金证明。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资金2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