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关于贩运人口的定义:
贩运人口系指为剥削或其他形式的胁迫目的,通过绑架、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弱势地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招募、运输、以支付或利益等方式转让、窝藏或接收某人。
剥削至少应包括利用他人卖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奴役或切除器官。
上款的适用不应被排除,不论人口贩运受害者是否同意,也不论人口贩运的行为人是否参与了第1款界定的贩运方式。
在招募、运输、转移、藏匿和接收过程中,若被剥削者是儿童,应被视为18岁以下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即使不涉及第一款规定的手段。
但是法律上的死刑主要还是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对妇女儿童起保护作用。
对于健康的成年人则没有特殊的标明或保护政策。
《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