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
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当事股东作为立据人,属于印花税法定纳税义务人,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但如果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是股权转移书据的持有人,当事股东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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