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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为被合并收购、业务发展、法律政策等原因变更公司名称的情况时有出现,可是变更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合伙人决定的小事,而是影响公司正常营运,与其他公司长久合作的大事。公司名称变更后,我们应当尽快通知客户和合作伙伴,向他们发出公司名称变更函。那么公司名称变更函应该怎么写才恰当?本文由律图小编收集整理公司名称变更函格式,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公司名称变更函格式
公 司 更 名 通 知 函
致:__________有限公司
感谢您长期以来给予我公司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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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函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在亲人离世之后,涉及到的土地继承问题主要涉及到的是对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并非对土地所有权的继承。
这一点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由集体或者政府所拥有的,私人与家庭无法真正继承。
具体来说,父亲若在生前留下了遗嘱,遗产将依据这份遗嘱进行妥善整顿;
然而一旦没有遗嘱,那就必须根据法定继承法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应当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
倘若上述主要继承人都已经离开人世,此时唯有由手足之情的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来完成传承任务。
在实施有关土地继承的过程中,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遗嘱、继承人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权属证明等等,然后服从于土地管理部门的流程,办理合法的继承手续。
假设这块土地曾经是一片承包地,那么继承人还需向农业部门提交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申请;假如是建设用地的话,那就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这块土地存在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情况,那么儿女们将无权继承这块土地,此时土地将归还至集体所有,各位家属应当考虑重新申请分配新的土地资源。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在贷款尚未偿还完毕之际,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除名手续。
由于借款未偿付,该房屋所有权已被作为抵押物提交给了银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经不再归属于原所有权人所有,因此原所有权人并无能力对这处住所进行处置行为。
若想实现权益变更,必须先行偿付贷款,获得房产证、契税证书以及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携带各自身份证明、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连同户籍簿等有关住房的证明材料,前往该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析产过户请求,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中的一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房产证去除名字这项业务,实际上属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程序,但由于贷款购买的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因此变更登记的前提为房屋不得处于权利受到束缚的状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婚后父母赠送的车辆是否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针对该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若您的父母在购买此车辆之时便已明确宣布将其视为赠予夫妻双方的资产,或者他们认为该车辆主要用于夫妻二人外出工作与休闲娱乐用途,那么毫无疑问,该车辆应界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反之,假如此时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某个子女或者您们已经达成了书面协议,确认该车辆归属某方,那么该车辆则被视作该家庭成员所拥有的私有财产范畴。
其次,需要关注的关键点是购置汽车所需资金的来源途径:
倘若购买此车辆的费用由父母承担全部付款,那么毫无疑问,该车辆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但是,如果购买此车的启动资金是由父母支付首期款项,之后由您们夫妇负责承担后续贷款,那么这辆车子很可能被视为某个家庭成员的私人财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1.房产证书上的姓名共有分为两类,即共同与按份享有。
其中,共同享有,以房地产权证书上的每一位持有人人数为依据计算其占有房产的比例,亦可理解为这部分持有人对此处房产各享受一定程度上的所有权。
而按份享有则指在填写完新姓名以后,房产证上所有的持有人各自独立占据此处房产的特定份额。
换句话说,各持有人所拥有的此房产的实际百分比也将随之确定。
2.办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使双方携带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文件、明确双方共享此房产的财产协议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材料;
(2)以双方名义共同向主管房屋登记事务的机构提出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
(3)最后,领取新的含有双方姓名的不动产权证书。
3.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若此处房产尚有贷款,且已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那么该种情形下是无法单独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的。
(2)如果决定对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相关变动,必须确保获得抵押权人的许可,并且抵押权人应协助配合完成相关的登记手续。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涉及到贷款方的利益,多数情况下,银行都可能会对这一做法表示反对。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