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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入职材料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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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8114人看过
导读:伪造入职材料的法律后果是会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当中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等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除了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之外,劳动者本人还会面临被解除劳动关系,甚至是向公司赔偿的这些后果。

伪造入职材料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伪造入职材料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此外,如果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违反了缔约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因伪造材料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产生两大法律效果,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1、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入职材料是公司考核该职工是否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重要参考因素,其实现在伪造入职材料的这种情况已经非常少见了,毕竟提供的相应的材料在正规的网站上都是能够查询得到的,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其实在劳动合同法的最后一条往往会附加,需要劳动者本人对提交的这些数字材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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