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先生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该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标准发放。可没想到,短短几天就被辞退。缪先生不服,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缪先生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收到法院传票后,缪先生委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和陈红燕律师处理此案。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与缪先生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背景,梳理出核心争议焦点: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他们认为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于是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为了打好这场官司,朱秀芳和陈红燕律师指导缪先生系统梳理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起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他们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比如,对于“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公司未举证证明缪先生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公司在缪先生入职时就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提出异议,现在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
庭审中,两位律师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他们清晰阐述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精准区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法律边界。对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从公司支付给缪先生的工资来看,缪先生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也无事实支撑。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先生或由缪先生制定,在缪先生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先生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公司应向缪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劳动者平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劳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要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第三,当遇到劳动纠纷时,要聚焦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充分证据驳斥公司的不当理由,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子里,朱秀芳律师凭借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链条、专业庭审抗辩等关键动作,抓住了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这个被忽略的点,成功为缪先生维权,让他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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