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纠纷领域,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的何小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该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桂林某有限公司与俸X1、张X、俸X2、俸X3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核心死结在于企业是否应支付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判决企业支付救济费。但企业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用人单位负责,且桂人社发(2015)3号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后对参保人员直系亲属不再发救济费。
何小艳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所积累的深厚法学理论知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她发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未明确规定企业给付因病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90号)对其作了具体规定。然而,该文件同时规定“如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基于此,何小艳律师认为企业提出不用支付救济费的理由成立。
在二审过程中,何小艳律师为了进一步证实自己的观点,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及该厅工作人员咨询,获取信件截图及通话录音,以证明国家和自治区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对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这一动作体现了她丰富的实务经验,知道如何利用官方渠道获取有力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增加砝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何小艳律师的观点,认为上诉人提出不用支付被上诉人救济费的理由成立,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何小艳律师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专业表现,为同类实务提供了重要的标尺。在面对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律师需要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关键点,善于收集有力证据,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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