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梳理与运用往往是胜诉的关键。本案中,劳动者面临央企单位多项不合理行为,而各项费用的支付情况、工作时间记录等证据成为了维权的核心。2022年开始执业的李星星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证据这一关键环节。
李星星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2022年执业至今的她,在劳动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全面梳理了当事人11年劳动关系证据、工资流水、绩效文件、转款凭证、报销审批记录、考勤资料及被迫解除通知等关键材料。这一行动不仅体现了她扎实的专业能力,也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接下来是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李星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确认劳动关系、追索欠薪、绩效工资、经济补偿金、奖金、风险抵押金、报销款、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合法诉求。庭审中,央企单位提出多项抗辩:仅认可小额欠薪、以项目停工为由拒发绩效、主张综合工时制不支付加班费、称年休假已过时效、风险抵押金属于投资性质、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争议等,试图大幅减轻责任。
针对央企的抗辩,李星星律师逐一进行了针对性抗辩。2024年5月的庭审中,李星星律师提出:一是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明确,绩效调整未经民主程序,对员工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单位长期欠薪,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是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必须全额退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清楚,应支付3倍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五是未休年休假工资在仲裁时效内,应予支持;六是经单位平台审批的报销款属于履职必要费用,应当支付。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星星律师方核心代理意见,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支持当事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最终判决央企单位支付当事人工资、绩效、经济补偿金、奖金、风险抵押金、报销款、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43万余元。
李星星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证据梳理以及出色的庭审对抗能力,成功为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建筑行业劳动者向央企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成功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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