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说说刘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XX在泗县某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他认为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都应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干活时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又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受伤,新余X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宿州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相关标段工作,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宿州某公司和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均不被支持。另外,因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再看看蔡XX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蔡XX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之后公司支付了15000元,还欠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刘欢律师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明细、工作证明等,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要依据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认定。
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领域相关案件500余件。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可见其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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