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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频发,看律师如何为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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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258人看过
劳动争议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175461580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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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安徽宿州,劳动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今天就给大家分享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经办的两起劳动纠纷案件,看看他是如何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
劳动纠纷频发,看律师如何为当事人维权?

先来说说刘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XX在泗县某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他认为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都应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干活时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又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受伤,新余X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宿州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相关标段工作,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宿州某公司和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均不被支持。另外,因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再看看蔡XX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蔡XX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之后公司支付了15000元,还欠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刘欢律师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明细、工作证明等,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要依据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认定。

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领域相关案件500余件。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可见其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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