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中,郎某于2022年10月18日入职某塑磁科技公司,担任品管系操作工,按小时计酬。双方于2023年2月2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2023年11月7日,郎某称在公司食堂扭伤左脚,后自行就医。2023年12月27日,郎某与公司就受伤及工作安排事宜发生沟通,此后自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考勤记录记为“旷工”。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终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郎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长达10个月,公司虽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但该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存疑;郎某称公司以“脚受伤不方便、订单少”为由让其回家,属于违法辞退,需证明公司并未作出解除决定,系员工自行缺勤;郎某主张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公司需证明薪酬标准合法且不低于最低工资;郎某主张年终奖,公司需证明年终奖并非法定或约定义务。
最初,郎某掌握一些自身出勤、受伤沟通等方面的证据,但关键证据存在缺失,比如对于临时用工协议性质的认定、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年终奖的发放规定等方面的证据不足。
魏艳梅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主张临时用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该协议载明了双方主体、协议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以此大幅压缩二倍工资期间;提交考勤记录,证明郎某自2023年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记录为“旷工”,针对郎某提交的录音,指出公司方并未明确作出解除决定;双方约定23元/小时,该标准远高于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在职期间未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以此主张按小时计酬合法有效;对于年终奖,鉴于公司已向除郎某及一名休产假员工外的其他员工发放,承认应发但金额有限。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郎某一方可能会质疑临时用工协议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存在违法解除行为、加班工资应支付等。魏艳梅律师则通过上述证据进行回应,如说明协议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证明公司未作出解除决定,强调薪酬标准合法等。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郎某二倍工资差额12,743.42元、2023年年终奖2,425元,合计15,168.42元,驳回郎某关于2023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他仲裁请求。
魏艳梅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条款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员工出勤情况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薪酬标准是否合法等方面,通过对这些关键证据的梳理和补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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