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艳梅律师拥有近10年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劳动争议等领域的案件。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原被告分别为员工郎某和某塑磁科技公司,争议焦点在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年终奖等问题。
起初,郎某主张自2022年10月18日入职至2023年9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差额62,199.17元;称2023年12月27日公司人事让其回家,属于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6,963.41元;主张加班费16,215元以及2023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还依据“2023年(年末)花红计算清单”,要求公司支付2,425元年终奖。然而,郎某缺失能够有力支持其各项主张的关键证据。
魏艳梅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律师主张公司与郎某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该协议虽名为“临时用工协议”,但载明了双方主体、协议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仲裁委采纳此意见,认定该协议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不过由于协议签订日期晚于用工之日,公司仍需承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协议签订之日的二倍工资责任,最终二倍工资差额仅计算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2月1日,金额12,743.42元,较郎某主张减损近5万元。
针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律师提交考勤记录,证明郎某自2023年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记录为“旷工”。对于郎某提交的录音,律师指出录音中公司方并未明确作出解除决定,不能证明公司单方辞退。仲裁委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向郎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亦不存在公司拒绝其正常出勤的情形,认定用工关系因郎某自行缺勤而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驳回赔偿金请求。
在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方面,律师主张双方约定的23元/小时薪酬标准远高于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在职期间未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仲裁委采纳该意见,驳回加班费及工资差额请求。
对于年终奖部分,律师承认应发但强调金额有限。鉴于公司已向除郎某及一名休产假员工外的其他员工发放,拒绝发放缺乏合理性,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425元。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郎某二倍工资差额12,743.42元、2023年年终奖2,425元,合计15,168.42元,驳回郎某关于2023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他仲裁请求。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魏艳梅律师采取了全面梳理证据、精准分析合同性质、依据实际情况举证反驳对方主张等方法论,有力地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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