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纠纷相关案件。
先来说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这起案件。2024年X月4日,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下午,颜XX在工作时受伤。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与承德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承德XX公司雇佣人员,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颜XX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颜XX在XXXX公司承包的项目中工作,受其员工管理,工资由其发放,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XX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判决确认XX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XX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李岩律师作为颜XX的委托代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认为,颜XX受XXXX公司管理,工资由其发放,受伤后医疗费也由其垫付,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看看伤残九级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申请人张XX自2022年X月中旬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任。2023年4月1X日,张XX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XX5X0元。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不准确,停工留薪期工资已支付。
李岩律师为张XX收集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由于公司为张XX参加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再支持该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向张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最终裁决自2025年11月12日起张XX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选择一位专业的律师也非常重要。
李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在执业的这些年里,办理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有着深入的了解。正是这种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劳动纠纷时能够从容应对,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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