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勇律师作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在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年均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总能精准把握关键。这次,邹XX因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委托张飞勇律师代理仲裁。
案件背景与困境
邹XX称自己曾入职某关联公司,2020年XX月X日转入该化妆品公司任销售主管,月工资4000元(含奖金提成)。2025年X月XX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邹XX申请仲裁,提出多项诉求,包括高额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以及劳动关系确认。而公司则辩称解除行为合法,对各项诉求均有不同意见,双方争议较大,这让案件的走向充满不确定性。
证据梳理与固定
张飞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他指导邹XX收集多方面证据,如个人所得税APP截图、工资单、平均工资计算单来证明工资标准;签到截图、考勤记录视频光盘、考勤截图证明节假日加班事实;年休假请假单证明入职日期及未休年假线索。张飞勇律师仔细审查这些证据,将它们有机整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他意识到,这些证据将成为邹XX维权的关键武器。
仲裁抗辩策略制定
在违法解除争议方面,张飞勇律师针对公司“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主张,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发现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未证明与邹XX进行了善意协商变更合同。基于此,他明确指出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在工资标准与工作年限上,张飞勇律师核对双方认可的月份工资明细,经过严谨计算,主张按实际收入均值计算月工资,最终仲裁认定为8282.68元。同时,他强调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以及年休假单显示的入职日期,主张工龄连续计算共11.5年。
对于年休假争议,张飞勇律师援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应休未休年休假属劳动报酬,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则,有力反驳了公司“已休完”的无证据主张,主张2023年至2025年未休年假21天。在加班费争议上,结合销售岗位特性及公司“不定时工作制”,他提交考勤证据证明节假日加班95.5小时,还敏锐地指出公司打卡记录无原始载体、易篡改的瑕疵。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张飞勇律师区分“工龄连续计算”与“劳动关系建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效规定,指出应确认2024年X月XX日至2025年X月XX日的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与成果
仲裁过程中,张飞勇律师通过逐项质证和严谨的法律论证,让仲裁委逐渐采纳了他的核心观点。公司在面对张飞勇律师出示的有力证据和合理主张时,开始沉默,无法再坚持之前的观点。邹XX原本焦虑的心态,也随着仲裁的推进逐渐转变为对张飞勇律师的信任。最终,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需支付邹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0501.64元、2020年XX月X日至2025年X月XX日加班费6586元、2023年至202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5994元,确认公司与邹XX2024年X月XX日至2025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邹XX的部分诉求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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