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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赔偿金和补偿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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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8 · 2065人看过
导读:赔偿金和补偿金的性质不同。赔偿金是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惩戒性补偿,补偿金是合法解除或终止且特定情况下的经济援助。赔偿金标准更高,比如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可能付赔偿金,因企业破产等合法理由解除付补偿金。
劳动纠纷的赔偿金和补偿金有什么区别

一、劳动纠纷赔偿金补偿金有什么区别

赔偿金乃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者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时所应支付之惩戒性质的经济补偿

相比之下,补偿金则是用人单位在遵循相关法规以及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已经完成解除或者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由于某种特定情况而必须向员工提供的经济援助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金的标准往往相较于补偿金更高。

比如说,倘若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尚未提前通知对方,那么就有可能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然而,如果是因为企业破产等合法理由而需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那么此时所支付的便是补偿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纠纷的调解程序与常见种类有什么

对于申请人而言,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既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也可选择口头形式进行。

作为口头申请的一部分,调解组织有义务立即以文字形式记录申请人的基础信息,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等项;

同时,需要详细记录争议对象以及相关请求,以便后期调查取证。

当涉及到劳动争议时,应向以下设置的调解机构提出申请:

一是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二是由地方政府依法批准成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是具有开展劳动争议调解职责的乡镇或街道所设立的调解组织。

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组成,我们了解到由工人代表与企业代表共同组成。

其中,工人代表通常由工会成员担任,如无工会则由全体工人推选产生;

而企业代表则由企业负责人指派。

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组长由工会成员或是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在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应全面听取双方陈述,同时耐心引导、协助他们达成一致意见。

若经调解成功,达成了协议,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签署,并且在经过调解员确认及盖上调解组织印章之后,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并应依法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满15日尚未达到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申请仲裁

凡因支付拖欠工资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宜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规定期间未能按约定履行,劳动者可以凭借该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将依法签发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三、劳动纠纷的仲裁管辖规定是多少

劳资纠纷仲裁准则主要依据以下三大原则予以制定及实施:首先,劳资争议事例应由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其次,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该争议应当交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最后,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其实际经营地存在差异,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向这两个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在此种情形下,应将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为管辖机构。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确认管辖权时须全面考量合同条款约定、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等多元化因素,从而保证所选定的仲裁机构的合理性,进而切实有效地保护广大劳动者及用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赔偿金是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惩戒性补偿,补偿金是合法解除或终止且特定情况下的经济援助。赔偿金标准更高,如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可能付赔偿金,因企业破产等合法理由解除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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