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合同没有写收入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倘若未载明薪资待遇,便属无效。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所谓“无效合同”意指所订立之劳动合同未能达到法定要件,进而无法产生当事人预期之法律效果的劳动合同。判断一份劳动合同效力是否及格,关键在于其所拟定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27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用工合同没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赔偿
倘若雇主在劳动合同仍未届满之际违规终止合同关系,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员工加以赔偿。
然而,若因员工个人存在严重过失而导致解雇,此时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反之,若是无辜辞退员工,仅需按照相关法规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即可。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劳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薪酬福利待遇,则可视作效力不存在的合同。依据相关劳动法条文之规定,“效力不存在的合同”意为未能满足法定要件,亦无法实现既定法律效益的协约。评判此类合同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其具体条款是否遵循了法律所规范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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